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40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江宗翰
債 務 人 王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為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
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思源路郵局之存款債權
,經查前揭支局址設新北市新莊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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