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1756號
SCDV,113,司執,51756,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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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75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順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順鈜對第三人新竹國軍財務組
之薪資債權,惟依債務人戶籍謄本所示其非現役軍人,經查
其勞保投保於甜甜鷹商行,係設址於臺中市,無本院轄區之
薪資可供執行。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造橋大西郵局之
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
本院既無應執行之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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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