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4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宇嫣即葉千惠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葉宇嫣即葉千惠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戶籍地址(住所地)
係在臺中市豐原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最新個人戶
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