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0903號
PTDV,113,司執,70903,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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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90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煜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存款(此部分執行無結果)、
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大安區,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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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