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9355號
PTDV,113,司執,69355,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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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35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游錦源
債 務 人 劉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8樓)之保險相關債權。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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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