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301號
SLDV,113,司促,11301,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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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雅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施貴男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貴男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施貴男已於民國113年4月6日死亡。依
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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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