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RATNA NOVITASAR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尚
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10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