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3995號
KLDV,113,司執,33995,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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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99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文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朝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陳朝慶之住所係
在宜蘭縣○○鎮○○路○段0號5樓之2,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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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