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1587號
KLDV,113,司執,31587,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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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587號
債 權 人 基隆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代 理 人 舒圳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沈、詹銘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詹銘鑑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 6條所規
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5日對已於96年
5月15日死亡之債務人詹銘鑑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
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聲請人以無
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自
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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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