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7964號
ULDV,113,司執,37964,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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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96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吳泓陞即吳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惟查第三人係設 於臺北市松山區、大安區、信義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 請狀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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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