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577號
拍 定 人即
聲明異議人 李駿鴻
張新居
共 同
代 理 人 張鍊功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洪嘉良與債務人張水金間返還借款強制
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拍賣價金不足清償債權應在拍賣前撤 銷拍賣,不應在拍定後才要撤銷拍定,且法院法拍公告沒公 告拍定價金不足清償債權可撤銷拍定,本件不足清償部分拍 定人願補足價金等語,為此對本院113年8月14日撤銷拍定聲 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次按強制執 行法第80條之1有關拍賣無實益禁止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乃 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實現債權為目的,倘執行標的 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其 債權即無實現之可能,如仍予執行,不僅造成執行程序浪費 ,且使優先債權人因期前清償而損其債權,故禁止債權人為 無益之執行。從而違反拍賣無實益禁止之規定以致侵害當事 人之權益,於拍定後,未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拍賣程序尚 未終結,得撤銷拍定程序。
三、經查,拍賣之標別1不動產於鑑價報告中基於拍賣總價新臺 幣(下同)18,784,139元預估增值稅為1,594,208元,而至 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時拍賣底價已減至10,822,000元,增 值稅自應較原預估金額下降,爰本院依該鑑價報告認並無拍 賣無實益之情形,惟拍定後經本院函詢稅務局拍定不動產應 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經雲林縣稅務局113年8月9日 雲稅土字第1130076319號函回覆應納土地增值稅為1,712,76 5元,甚高於鑑價報告原預估之1,594,208元,惟實際應納稅 額本仍應依稅捐單位核算為準,從而本件拍賣價金扣除土地 增值稅後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9,500,000元,違反
拍賣無實益禁止之規定,損及優先債權人之債權,爰依上開 規定本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自得撤銷拍定。聲明異議人 主張應於拍賣前撤銷拍賣,惟拍定前尚無從向稅捐機關函查 土地增值稅額,本院自無從知悉有拍賣無實益之情事,無法 於拍賣前停止拍賣;又法院應依法執行,強制執行法既有拍 賣無實益禁止之規定,於知悉該情事時自應依法撤銷違法之 拍定程序;至聲明異議人主張願補足價金,按法院進行拍賣 程序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公開為之,使符合條件之不特定 第三人均得於拍賣期日當場向法院公開競爭出價、投標競買 ,並符公平原則,自不得於拍定後再另為增加拍定價格,如 聲明異議人有意願應買,應待拍賣程序時再為投標,故聲明 異議人所述均不足採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