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56號
CTDV,113,司執消債更,56,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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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
異議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異議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異議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李昕昀
權人
債 務 人 蘇雅玲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8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之債權應更正為新臺幣52,800元。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未申報債權,如其無法提出具體借貸 事實及資金流向等證據資料,其債權新臺幣(下同)53,800元 應予剔除等語。
三、經查,本院將前開異議轉知相對人後,相對人陳報其與債務 人間債權發生原因非借貸,而係其曾於民國109年間陸續向 債務人訂購尿布,但債務人遲未出貨,故與債務人約定應自 109年9月25日起分期返還已給付之貨款共181,450元,然債 務人僅還款至112年7月26日,現尚欠52,800元未受償,並提 出分期還款契約、還款金額明細、向債務人訂購尿布之line 對話截圖影本、債務人曾定期還款之轉帳明細、相對人帳戶 交易紀錄等在卷為證,本院認前開證據資料已足證相對人債



權存在,惟據相對人所提還款明細,債務人現欠金額為52,8 00元,低於債權表所載金額,相對人債權應予更正,故認異 議部分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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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