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6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債 務 人 李翌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翌蕙強制執行,惟無法查
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
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壽保險投保
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籍設桃園市平鎮區,此有債務人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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