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6754號
TCDV,113,司執,126754,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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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754號
債 權 人 王筱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家豪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
、集保財產、保險資料,顯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設籍新北市新莊區,有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
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
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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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