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501號
債 權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沈揚仁
債 務 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桃園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併請求本院調
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
於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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