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671號
CTDV,113,司促,9671,2024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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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鉦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台端聲請狀附表僅有違約金
起訖日,漏載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二、債務人黃鉦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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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