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8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偉基(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7754號債
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查,本
件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故債務人既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
力(民法第6條規定參照),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自無當
事人能力,則本件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
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