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3058號
TCDV,113,司執,113058,202407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05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林彥光

債 務 人 曾凱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彥光曾凱婕強制執行,
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故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壽
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林彥光曾凱婕籍設花
蓮縣,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