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7283號
TCDV,113,司執,107283,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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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2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添巽即楊再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
楊添巽即楊再添設籍福建省金門縣,此有卷附之債務人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
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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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