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10號
CYDV,113,聲,110,2024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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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號
抗 告 人 魏坤良


相 對 人 陳峰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提
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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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