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16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送達代收人 范振鐘
債 務 人 林周錦即林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
林周錦即林錦祥設籍南投縣,此有卷附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
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