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26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宏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竹
南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查
該第三人均設址於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管轄。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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