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453號
債 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邱志平
送達代收人 吳明益
債 務 人 吳宸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宸瑞間請求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吳宸瑞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後向
投保單位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勞工保險
投保於三貿通運有限公司,又該公司設址於高雄市苓雅區,
即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
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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