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
原 告 吳榮章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 告 吳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432,27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
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