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47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闕顗軒
債 務 人 高聖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高
聖勤之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新北市土城區,非
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