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廖椿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
廖椿山設籍新北市五股區,此有卷附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
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