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18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代 理 人 陳力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柏宗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蔡柏宗對第三人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達國際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
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等金錢債權(詳
民國113年2月19日民事追加執行聲請狀),經查該第三人分
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正區、臺
北市中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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