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志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0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志鋒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WB-0887」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欄部分補
充「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1日為警查獲
時止,將扣案之偽造車牌懸掛於其所使用之車輛上而行使之
舉動,係本於相同之目的,於密接之時間陸續所為,主觀上
係基於單一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亦
為相同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周志鋒因其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車牌已遭吊扣,竟為圖方便繼續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即從
網路上購得偽造之BWB-0887號車牌2面,並將車牌懸掛在其
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上而行使之,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
汽車號牌管理、警察機關對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法治觀念偏
差,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及其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見偵查卷第4頁),暨其犯罪之目的、方式、素行等一切
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 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0151號 被 告 周志鋒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0巷000 號 居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志鋒因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因超速違規 遭主管機關吊扣牌照,其為繼續駕駛上開小客車,竟基於行 使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1日,使用蝦皮購物網 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蝦皮帳號「@carls0212」之賣家詢 問購買偽造車牌事宜,復加對方通訊軟體LINE好友,而於11 3年4月15日與LINE暱稱「車牌-陳偉霆」之賣家,以新臺幣6 ,000元之價格,訂製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2面( 下稱本案偽造車牌),復於113年5月間某日,在新竹市○區○ ○○街000巷00號住處,將本案偽造車牌懸掛在上開小客車之 車頭、車尾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及 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周志鋒於113年11月1日 早上,將上開小客車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號之停車格前
,為警發覺車牌有異而當場查獲,並扣得本案偽造車牌2面 ,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志鋒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車籍暨駕駛查詢列印資料、被告提出之蝦皮賣場暨LINE對 話紀錄資料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至本案偽造車牌2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請依 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鈺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