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60號
MLDV,112,補,2160,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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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0號
原 告 朱素玲

朱春美
朱佳玲
朱顯如
前列朱素玲朱春美朱佳玲朱顯如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朱盡妹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
無遮掩)。
二、被告即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
該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皆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
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
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地上權人 收件日期 字號 1 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 楊朱盡妹 38年 頭份字第482號 2 徐金坤 38年 頭份字第480號 3 曾麗水 38年 頭份字第477號 4 邱阿生 53年 南地所字第1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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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