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2號
HLDV,111,訴,342,2024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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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王○○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花○○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訴字第158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誣告犯罪嫌疑,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1
2年度偵字第1970號案件起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
字第158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蔡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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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