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52號
TCDV,113,司執,1552,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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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2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鍾筱青
債 務 人 陳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彰化縣,有
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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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