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240號
TCDV,113,司執,15240,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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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4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呂芝儀即呂蘋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呂芝儀即呂蘋芝於第三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
保險契約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
等,而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松山區、信義區等地,則本件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暨應為執行行為地係非在本院轄區,
故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
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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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