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89668號
TCDV,112,司執,189668,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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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9668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尚武


債 務 人 尤英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有
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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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