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861號
FSEV,113,鳳補,861,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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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61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簡國豐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401元(含本金713,726元,
及自民國112年5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10日之利息153
,304元、滯納金4,3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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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