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簡字第341號原 告 林冠宏 被 告 林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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