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簡字第213號原 告 劼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翔嬉 訴訟代理人 陳永慶 被 告 黃勛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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