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743號
原 告 吳晏綮
被 告 蔡博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
審附民字第78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