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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3年度,389號
FSEV,113,鳳小,389,202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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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338號
                  113年度鳳小字第350號
                  113年度鳳小字第373號
                  113年度鳳小字第389號
                  113年度鳳小字第429號
原 告 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 偉
訴訟代理人 江獻平
被 告 簡三和
訴訟代理人 簡慈君
被 告 鄭榮貴
訴訟代理人 蕭益皆
被 告 陳映伶
鄭松男
潘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請求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本院113年度鳳小字第359號部分」之記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鳳小字第389號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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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