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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3年度,374號
FSEV,113,鳳小,374,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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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374號
原 告 翡翠晶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信鋌
訴訟代理人 趙國輝
被 告 茶天鳳

訴訟代理人 林年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15時15分在本
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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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