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919號
KSEV,113,雄補,2919,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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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19號
原 告 葉明勳
被 告 洪博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1,703,525元(含本金70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
1,003,524.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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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