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625號
KSEV,113,雄補,2625,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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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25號
原 告 龍鄉十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凱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友東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0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萬1,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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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