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563號
KSEV,113,雄補,2563,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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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6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憲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萬2,45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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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