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513號
KSEV,113,雄補,2513,202411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13號
原 告 漢民中醫診所陳神發

被 告 沈義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318號給付工
資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中,關於查封物品清單項
次1至5等五項物品:「Lenovo螢幕及主機1台、冷氣室外機2台、
治療床4床、紅外線燈2座(起訴狀誤載為4座)、00-000蒸氣機1台
」(下稱系爭查封物品)之執行程序。而據原告陳明系爭查封物品
乃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向訴外人陳○○(即執行債務人)以總價新
台幣(下同)5萬元購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