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399號
KSEV,113,雄補,2399,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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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99號
原 告 郭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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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