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268號
KSEV,113,雄補,2268,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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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沈韋潁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欣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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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