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2309號
KSEV,113,雄簡,2309,202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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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武氏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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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