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35號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被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第18至19行「…於民國113年10月91日…
」應更正為「…於民國113年10月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