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868號
KSEV,113,雄簡,1868,202411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868號
原 告 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郅煦
訴訟代理人 吳珍慧
沈其億
被 告 祥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2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2,2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10、11月間請伊代購機票25
張,積欠價金各為新臺幣(下同)109,800元、15,400元及8
7,000元,計為212,200元未付,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兩
造間委任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於支付命令異議時,具狀 稱:原告主張殊非事實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應收帳 款對帳表、兩造間通訊軟體SKYPE對話紀錄、訂單紀錄、山 富國際旅行社(股)公司高雄分公司購票確認書、國泰航空 及中華航空電子機票存根聯等件為證(卷第9至19、31至33 、43至91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可採。至被告雖以前詞 置辯(卷第105頁),然對照原告所提兩造間對話紀錄(卷 第17頁),可見被告於112年11月15日仍有將112年7至9月間 帳款匯付予原告,且原告於11月16日、12月4日向被告催繳1 12年6、11月帳款時,被告亦仍答以「好的~」,足徵兩造間 確有上開債務關係存在無訛,否則被告顯無可能將112年7至 9月代購機票費用如數給付,或向原告為承認債務之表示, 故被告空言抗辯原告主張非事實,與卷內事證不符,不足採 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委任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12,200元(計算式:109,800+15,400+87,000=212,200),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7日(卷第101、103頁)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1/1頁


參考資料
祥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