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607號
KSEV,113,雄簡,1607,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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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607號
原 告 蕭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雅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6號),故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提供其個
人帳戶交與詐騙集團遂行犯罪所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損害部分。至於原告另請求30萬元損害部分,非屬前揭刑事判
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
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另徵裁判費。又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30萬元損害部分之訴,僅就原告所請求10
萬元損害部分為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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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