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39號
KSEV,113,雄簡,139,2024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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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楊子瑤
被 告 鄭朝福紅朋有餐飲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鄭朝福即紅朋友餐飲屋」之記載,應更正
為「鄭朝福紅朋有餐飲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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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